各县(市、区)发改局(物价局),市住建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建设行业信息应用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4〕42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韶市发改函[2014]59号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