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广东韶关石油分公司:
你司《关于CNG加气站零售价格定价的请示》悉。根据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7〕243号)和《关于车用燃气价格管理权限的复函》(粤价函〔2010〕42号)有关规定,鉴于我市的加油站销售的车用燃油已由国Ⅳ置换为国Ⅴ,经请示省发改委,现就车用燃气销售价格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西郊加气站、韶长加气站销售的车用燃气,按照与89号汽油(国Ⅴ)最高零售价格0.75:1的比价原则,确定车用燃气(CNG)的销售价格。
二、当国家、省对89号汽油(国Ⅴ)最高零售价格进行调整时,你公司应按上述作价原则对车用燃气(CNG)销售价格同时进行调整,实行油、气价格实时联动。
本通知自你公司取得CNG经营许可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