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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用燃气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4-12-17 00:00:00 来源:肖菊芬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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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广东韶关石油分公司:

你司《关于CNG加气站零售价格定价的请示》悉。根据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7243)和《关于车用燃气价格管理权限的复函》(粤价函〔201042)有关规定,鉴于我市的加油站销售的车用燃油已由国置换为国,经请示省发改委,现就车用燃气销售价格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西郊加气站、韶长加气站销售的车用燃气,按照与89号汽油(国)最高零售价格0.75:1的比价原则,确定车用燃气(CNG)的销售价格。

二、当国家、省对89号汽油(国)最高零售价格进行调整时,你公司应按上述作价原则对车用燃气(CNG)销售价格同时进行调整,实行油、气价格实时联动。

本通知自你公司取得CNG经营许可之日起执行。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