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改局(物价局)、卫计局、人社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4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406号)
韶市发改联[2014]44号附件[1].pdf
各县(市、区)发改局(物价局)、卫计局、人社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4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406号)
韶市发改联[2014]44号附件[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