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物价局、卫生计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和中央、省驻韶医疗机构: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病毒血清学试验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发电〔2014〕81号)的规定,现对我市病毒血清学试验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予以修订(详见附件)。
本次修订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为我市非营利性三级医疗机构执行的最高标准,其他等级医疗机构仍按韶市价〔2007〕34号文规定的比例下调。
以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规定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本文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
附件:病毒血清学试验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