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乳峰物流有限公司:
你公司《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核准申请》收悉。根据《韶关市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和原韶关市物价局《关于制定和调整韶关市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韶价〔2012〕8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你公司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韶峰物流中心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核准如下:
一、同意韶峰物流中心停车场按以下标准收取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
车型 |
收 费 时 段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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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电动(助力)车 |
8:00-22:00 |
辆/时段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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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次日 |
辆/时段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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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限价 |
辆/天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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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车 |
8:00-22:00 |
辆/时段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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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次日 |
辆/时段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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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限价 |
辆/天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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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车 |
8:00-22:00 |
辆/时段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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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次日 |
辆/时段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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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限价 |
辆/天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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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大型车 |
8:00-22:00 |
辆/时段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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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次日 |
辆/时段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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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限价 |
辆/天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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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此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 2.进入停车场停车不超过60分钟(含60分钟)的车辆免费;同一车辆在同一时段内多次进出停放,只能收一次费。 3.小车为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大车为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为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4.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和正在作业的市政工程及邮政车辆,免收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 |
二、按月停放保管的车辆的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在上述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
三、车辆交付停车场停放保管后,停车场经营者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规定自2014年11月10日起执行。接通知后请到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服务窗口(升平路80号)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经营服务性),使用税务票据,在停车场进出口显著位置用标价牌标明停车服务内容、停放服务费标准、计费办法、投诉举报电话(12358),实行收费公示,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