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改局(物价局),市住建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4〕2950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4〕2950号) 韶市发改函[2014]48号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