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改局(物价局)、住建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收费和下放房地产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5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收费和下放
房地产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542号)
韶市发改联[2014]47号附件[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