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的收费行为,加强出租汽车经济承包经营服务收费管理,维护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广东省定价目录》以及原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出租汽车经济承包经营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12〕1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区出租汽车经济承包经营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租汽车承包费是指出租汽车经营企业采取经济承包经营模式,通过与承包方(以下称“司机”)签订经济承包经营合同,向司机提供具备营运条件的出租汽车,并按经济承包合同约定提供各项管理和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出租汽车承包费,适用本通知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市区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及浮动幅度,并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变动和行业管理需要等因素适时调整。具体收费标准由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在不超过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依法自主制定。
四、出租汽车经济承包经营服务收费分为出租汽车承包费、合同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下同)和代收代支费用三大类(具体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
(一)承包费包括基本服务收费和其他服务收费。基本服务收费项目包括计量检定费、车辆通行费年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卫星定位系统管理服务费(GPS)、企业管理服务费、车辆及附属设施折旧、企业利润、车船税、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其他服务收费项目包括司机基本工资、企业支付的社保费、住房公积金、劳动合同到期经济补偿费、应交税费、商业保险、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残疾人保障金、服装费。
(二)合同保证金:是指出租汽车企业为了加强经营管理,防范意外风险,确保出租汽车承包经营期间司机依法运营及履行经济承包经营合同所收取的款项。根据市交通运输部门的2007年招标文件规定,可向车辆承包者收取不超过50000元的合同保证金,合同期满或终止(解除)后退回,不得截留或挪作它用。
(三)代收代支费用:是指应由司机承担,按合同约定(包括经济承包经营合同和劳动合同)可由出租汽车企业代为缴交的各类费用。主要有:应由司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费用、住房公积金、违章处罚金等。
五、市区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为最高限价,不得上浮,下浮不限,具体由各出租车经营企业个根据本企业实际,在最高限价范围内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原双方已签合同与本通知不符的,应按新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实行多退少补。
六、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各出租车经营企业按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收费标准,自收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附件:韶关市区出租汽车经济承包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2014年11月6日
附件
韶关市区出租汽车经济承包经营服务
收费项目和标准
序号 |
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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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收费额 (元/年.辆) |
分摊到月 (元/月.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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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出租汽车承包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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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 |
基本服务收费项目 |
55319.10 |
4659.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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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计量检定费(计量技术服务费) |
0 |
0 |
从2014年1月1日起向企业收取的部分免收。 |
2 |
车辆通行费年票 |
585 |
48.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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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 |
233.4 |
19.45 |
车辆年审费。含检测费170元/年.车;周六、日加班费30元/年.车;第6年年审2次;6年经营期内共检测7次。 |
4 |
卫星定位系统管理服务费(GPS) |
780 |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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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企业管理服务费 |
10800 |
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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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车辆及附属设施折旧 |
24937.74 |
2078.15 |
含折旧、贷款利息。 |
7 |
企业利润 |
14802.96 |
1233.58 |
车辆及附属设施总价123358元/辆(含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投资回报率为12%。 |
8 |
车船税 |
360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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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 |
1800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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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公众责任保险 |
1020 |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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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
其他服务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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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司机基本工资(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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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双方合同约定收取。 |
2 |
企业支付的社保费(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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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实际缴交数向车辆承包人收取(含大额医疗保险)。 |
3 |
住房公积金(企业支付部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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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家规定计算 |
4 |
劳动合同到期经济补偿费(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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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工资额分摊到各个月。如司机工资为1500元/人.月,则每月每人应分摊125元,正、副班司机共计250元。 |
5 |
应交税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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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当月实际发生数分摊到承包车辆。向车辆承包人收取。 |
6 |
商业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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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实际投保的保费按月分摊;向车辆承包人收取。 |
7 |
客运承运人责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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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残疾人保障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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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实际发生数按月分摊。向车辆承包人收取。 |
9 |
服装费(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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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实际购进价和更换年限分摊,向车辆承包人收取。 |
二 |
合同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
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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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收取。 |
三 |
代收代支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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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 |
社会保障费(个人应缴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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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社保部门规定的标准向车辆承包人代收。 |
㈡ |
违章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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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实收取 |
㈢ |
司机个人意外伤害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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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实收取 |
㈣ |
司机体检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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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实收取 |
㈤ |
大额医疗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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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实收取 |
㈥ |
住房公积金(个人支付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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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基本服务收费项目涉及的规费项目为现行规定。若国家和省政策有调整,则从其规定,增加或减少部分可向承包人收取或退回。 2、纯电动出租汽车参数变动:一是购车价格费用(扣除政府性补贴和车辆有偿使用费),体现在企业利润数据;二是企业提供电动出租汽车充电服务和维修保养,可在承包合同中约定每月的充电电量和充电费用、维修保养项目和维修保养费用等。其他项目参照上述项目和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