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改局(物价局),市住建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4〕270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4〕2709号) 韶市发改函[2014]44号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