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局、民政局、质监局、知识产权局、气象局,韶关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韶关红十字会,各县(市、区)发改局(物价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专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4〕25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专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
〔2014〕2551号)
韶市发改函[2014]42号附件(1).pdf
市教育局、民政局、质监局、知识产权局、气象局,韶关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韶关红十字会,各县(市、区)发改局(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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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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