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交通运输局:
现将《省发展和改革委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农村道路旅客运价的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79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韶市发改联[2015]3号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