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铁路运输价格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5〕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铁路运输价格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5〕23号)韶市发改价格[2015]6号附件[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