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物价)局,市外事局、公安局、
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贸促会,韶关海关: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5〕2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5〕251号)韶市发改价格[2015]7号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