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静之动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核准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韶关市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和原韶关市物价局《关于制定和调整韶关市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韶价〔2012〕88号)的相关规定,结合你公司停车场所在区域、停车位供求状况和经营管理成本等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你公司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核准如下:
一、你公司停车场(韶关国家森林公园旁)按以下标准收取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
车 型 |
计费时段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 |
停放保管时段 |
小车 |
2小时(含)以内 |
辆·次 |
5元 |
8:00-22:00 |
2小时以上 |
辆·次 |
加收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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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段内最高限价 |
辆 |
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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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车 |
2小时(含)以内 |
辆·次 |
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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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时以上 |
辆·次 |
加收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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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段内最高限价 |
辆 |
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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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此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 2、进入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免费。同一车辆在同一天内多次进出停放, 只能按一天收一次费。 3、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正在作业的市政工程及 邮政车辆,免收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 |
二、车辆交付停车场停放保管后,停车场经营者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以上规定自2015年2月17日起执行。接通知后请到韶关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发展和改革局服务窗口)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经营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票据,在停车场进出口显著位置用标价牌标明停车服务内容、停放服务费标准、计费办法、投诉举报电话(12358),实行收费公示,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