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食品检验所酒类和水、饮料检验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5〕4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食品检验所酒类和水、
饮料检验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
〔2015〕440号)韶市发改函[2015]19号附件_doc.pdf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食品检验所酒类和水、饮料检验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5〕4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食品检验所酒类和水、
饮料检验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
〔2015〕440号)韶市发改函[2015]19号附件_doc.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