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物价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5〕9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
〔2015〕941号)韶市发改价格[2015]14号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