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物价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省审计厅收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5〕8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省审计厅收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5〕851号)韶市发改函[2015]27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