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市直、中央和省驻韶各有关单位,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和取消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1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和取消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139号)韶市发改价格[2015]18号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