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财政局、农业局、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
现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公布2015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1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公布2015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113号)韶市发改联[2015]21号附件_wps.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