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物价局)、财政局,市直和中央、省直驻韶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5〕18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于5月25日前完成收费情况分析报告上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同时报送电子版),并按时在“全国收费动态监管系统”平台上报收费工作情况年度统计数据,
二、市直和中央、省直驻韶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按附件1-3填报纸质件(一式二份),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于5月25日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局(价格与收费管理科)和市财政局审核。韶市发改联[2015]31号附件_wps.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