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物价局)、教育局,市管各民办中小学、民办中等职业学校: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明确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收费管理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1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韶市发改联[2015]32号附件_wps.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