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市司法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税局,市国税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4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市物价局《转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韶价〔2012〕30号)、《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韶价〔2012〕159号)、《转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财务审计和涉税鉴证服务收费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韶价〔2012〕95号)、《转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资产评估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韶价函〔2012〕54号)、《转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韶价〔2012〕29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
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436号)韶市发改价格[2015]25号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