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
现将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5〕3394号)转发给你们。
根据2002版广东省定价目录的规定,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已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管理方式。我市结合上游液化石油气批发价格已逐步由市场形成的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韶关市区已于2006年放开了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请县(市、区)严格按照《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粤府办〔2015〕42号)的规定,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放开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
发改价格函〔2015〕3394号)韶市发改价格[2015]39号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