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改局(物价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粤通卡产品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批复》(粤发改价格函〔2015〕41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粤通卡产品销售价格有关问
题的批复》(粤发改价格函〔2015〕4170号)韶市发改函[2015]115号附件_wps.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