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物价局),市直有关部门,中央、省驻韶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5〕53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部门按文件要求清理取缔经营服务性收费领域各种乱收费,并将清理取缔乱收费情况于2015年12月22日前报送我局。
二、各部门按文件规定认真填写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于2015年12月25日前报我局。
三、各收费单位应进一步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制度,市直各有关收费单位于每年5月10日前向我局报送年度经营服务性收费收支情况报告表(见附件2-3),详细报告每项收费的年度收支情况。韶市发改函[2015]153号附件.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