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改局(物价局)、财政局、编办,市直各部门: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务院审改办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79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韶发改联[2016]4号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