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改局、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财政票据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76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财政票据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
761号)韶发改联[2016]9号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