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革完善高铁动车组旅客票价政策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革完善高铁动车组旅客票价政策的通知》(粤发改价格
〔2016〕56号)韶发改价格〔2016〕8号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