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韶关供电局:
现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执行农业生产电价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6〕8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执行农业生产电价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6〕844号)韶发改函〔2016〕21号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