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
〔2016〕367号)韶发改联[2016]43号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