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的管理
办法〉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6号)韶发改联[2016]42号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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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的管理
办法〉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6号)韶发改联[2016]42号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