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问题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6〕27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问题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6〕2747号)韶发改价格函〔2016〕33号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