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发改价格函〔2016〕44号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市气象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气象部门部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6〕370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气象部门部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6〕3702号)韶发改价格函〔2016〕44号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