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施行〈广东省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6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施行〈广东省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6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