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卫生计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7〕21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卫生计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7〕21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