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卫生计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计局直属各医疗机构、驻韶中省厂矿医院、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7〕2971号)转发你们,结合韶关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基于《韶关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从2017年4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1年。为保持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的相对稳定,在我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试行期满前,直接取消“挂号费”,暂不并入诊查费;病历手册收费仍按原规定执行。“取暖费”和“空调降温费”暂不并入床位费,仍按现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待调价方案试行期满后,视各医院的实际执行情况一并考虑。
二、各医疗机构应高度重视此次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修订工作,及时做好收费系统的调整和宣传解释工作。
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局、卫生计生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