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综合管理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1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韶发改联〔2017〕55号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