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合理引导需求,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17〕5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住建厅《关于放开住宅小区、商业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保管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483号)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韶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形式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经营者利用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含场地、泊位、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等,下同),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活动,可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管理形式:
(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范围
1.依法施划的道路人工或自动停车(咪表)设施;
2.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配套停车设施;
3.机场、车站、码头、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设施;
4.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
5.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设施。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范围
除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各类停车设施范围外,其他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停车设施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管理权限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属地管理”。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韶关市区(浈江区、武江区)范围市直有关单位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各类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浈江区、武江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区属单位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各类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各县(市、曲江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各类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三、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程序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各类停车设施的经营者,在收费前应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收费申请,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收费。经营者在收费申请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经营资质资料(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等,正本审核后退回);
(二)停车设施的基本状况(包括停车设施的权属关系、位置、停车泊位数等);
(三)收费申请表(详见附件1);
(四)调整收费标准的,需提供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停车设施经营者前三年的成本监审报告;新设立的停车设施,需提供成本预测报告;
(五)价格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
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停车设施入口处及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方法、收费依据、服务内容、免费停放时限、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切实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
(二)进入浈江区、武江区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配套停车设施,办公时间进行公务活动的;
2.城市公立医疗机构配套停车设施,停车不超过60分钟的;
3.政府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设施以及机场、车站、码头、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和换乘站配套停车设施,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
4.路内咪表自动收费停车泊位22:00-次日8:00免费;
5.其它配套停车设施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
(三)各县(市、区)的免费时段,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六、停止核发收费许可证后,凡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停车设施经营者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重新确认收费,经同意后方可继续实施收费。
本通知从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韶关市物价局《关于制定和调整韶关市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韶价〔2012〕88号)同时废止。以前有关停车服务收费政策和标准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