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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六岁以下儿童临床诊疗项目加收范围的通知
时间:
2017-09-04 00:00:00
来源:
发改局办公室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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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
现将《关于六岁以下儿童临床诊疗项目加收范围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
〔
2017
〕
44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韶发改价格〔2017〕32号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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