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接待办公室:
你办《关于调整市委、市政府大院及市委住宅区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函》悉。经审核,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市委、市政府办公配套停车设施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按《关于进一步完善韶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韶发改价格〔2017〕29号)附件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含公立医院)等社会公共(公益)服务单位配套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执行(如下表)。
车型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24小时内 最高限价(元) |
摩托车 |
次 |
1 |
1 |
小车 |
小时 |
5 |
10 |
月 |
150 |
/ |
|
说明: 1 1、办公时间办理公务进入停车场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2、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正在作业的市政工程车辆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
二、根据广东省发改委、住建厅《关于放开住宅小区、商业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保管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483号)规定:住宅小区机动车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与业主或使用人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约定。
本规定从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请你们做好收费公示及宣传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