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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我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收费行为的通知

时间:2017-09-28 00:00:00 来源:发改局办公室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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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有关规定,经韶关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收费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招标代理服务费包括招标代理机构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除招标代理服务费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再要求招标委托人无偿提供其他费用。

二、凡是实行网上报名、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在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的工程项目,一律取消招标文件出售环节,由投标人自行在交易平台上下载打印招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不得以出售招标文件的名义向投标人收取费用。

三、各有关单位、有关企业、社会各界人士如发现招标代理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的,可及时向发改部门反映。

四、上述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正式实行。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