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渔业船舶港务费问题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7〕54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渔业船舶港务费问题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7]543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