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各电动汽车充电经营企业:
为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粤府办〔2018〕11号)及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我省新能源汽车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31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韶关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按充电量收取,不区分车型,服务费最高收费标准为0.70元/千瓦时(不含电费),该标准适用全市辖区内(高速公路除外)电动汽车充电服务。
二、各充电设施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今后如遇国家和省的政策调整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