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卫生计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府〔2018〕52号)有关规定,为加快推进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破除“以药补医”、“以械补医”机制,为进一步理顺我市基本医疗服务价格体系,规范医疗收费行为,实现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同级同价目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政策
我市各县(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自2013年年底由点到面逐步铺开,市区18家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工作在2017年也顺利完成。按照粤府〔2018〕52号文件有关2018年底前全省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全部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予以补偿的工作要求,在《韶关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韶市价〔2007〕34号)和《韶关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韶府办明电〔2017〕5号)的基础上,经认真梳理我市自2007年以来国家和省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文件,结合取消药品加成和医用耗材加成政策规定,通过测算全市公立医疗机构需补偿金额,对部分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了调整,编制形成《韶关市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8年版)》(详见附件,以下简称《医疗服务价格》)。
二、适用范围
《医疗服务价格》适用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所定标准是三级医院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标准,二级医院在此基础上下浮10%,一级医院及未定级医疗机构在此基础上下浮20%。
三、有关规定
(一)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感染性疾病科住院患者的一般医疗服务、一般检查治疗、临床诊疗类、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医疗服务价格按医院等级的上一级标准价格收取,最高不超过三级医院价格标准。
(二)6岁以下儿童医疗服务(编号:120400001-120400007、120400009-120400012、1205-1206、1210、1215、1216、33以及其他有创手术、治疗、检查项目)医院在各自等级的价格基础上加收30%。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站)仍按《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3号)继续执行一般诊疗费制度,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耗材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是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元/次,村卫生站5元/次。
四、医保支付
《医疗服务价格》按医保险种、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有关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五、工作要求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定的服务内涵、服务范围开展医疗服务,严禁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或随意套用项目。要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及住院病人每日费用清单制度,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各地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的规范和调整工作。对不严格执行本文件规定价格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各地要依法进行查处,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实施时间
(一)自2018年12月31日起,全市全面取消公立医疗机构耗材加成。
(二)《医疗服务价格》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市发改局、市卫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适时对公立医院执行价格政策情况和业务收入、患者费用等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