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降低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1〕25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降低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1】2535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