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价〔2014〕22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部分价格政策文件废止和宣布失效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4〕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韶关市物价局
2014年1月2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