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N
  • 扫一扫
    打开 · 手机版
  • 扫一扫
    关注 · 政务微博
  • 扫一扫
    关注 · 政务微信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党政机关 > 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 > 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

转发省物价局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5-01-08 00:00:00 来源:肖菊芬 访问量: -
【打印】 【字体:

转发省物价局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

考试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韶价〔201421

 

各县(市、区)物价局,市财政局:

现将《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4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韶关市物价局         

  2014年1月26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201421     2014123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财政厅: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1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有关规定及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示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机构收取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15元。我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机构向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上缴的考务费按此标准执行。
   
二、我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仍按《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6629号)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标准执行,即每人每科100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32511     20131210



财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财政部《关于申请制定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的函》(财会〔20131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财政部在组织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时,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机构收取高级会计师考试考务费,用于开发维护报名系统、评卷系统、编写考试大纲、命题、印送试卷、巡考以及印制发放成绩合格证等费用支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机构向考生收取高级会计师考试费,用于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聘请监考人员、阅卷以及其他组织管理等费用支出。
   
二、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考务费、考试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将根据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考生规模对应的考务费标准,按照相关程序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收取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考务费,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财政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251号)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机构收取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费,应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其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严格执行收费公示、收费票据管理制度,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收费管理要求,加强对收费单位收费许可证的年度审验。
   
六、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人大办公厅,省府办公厅,省监察厅、审计厅。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