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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专项经费申报有关情况报告

时间:2015-10-09 00:00:00 来源:肖菊芬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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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局于2013年12月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方案(试行)的通知》(发改环资〔2013〕2420号),全面启动了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创建工作。获此消息后,我市积极组织开展申报争取工作,编制了《韶关市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在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该方案先在广东省“十选二”竞评中胜出,4月26日又通过了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局组织的专家审查。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局于6月5日—12日对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名单(第一批)进行公示,我市名列其中。7月22日,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第一批)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1667号),我市正式列为国家第一批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目前,市政府已将《方案》印发至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要求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尽快成立韶关市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先行示范建设工作。

(二)认真抓好《韶关市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方案》的落实,着力探索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探索推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确保完成先行示范建设目标任务。

(三)进一步加强与国家、省对口部门的沟通对接,积极争取上级政策、项目、资金支持,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再上新台阶。

三、安排预算资金的必要性

列入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是我市又一张国家级名片。我市将享受国家、省在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创新等方面的支持,这将进一步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定期组织专家对我市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建设期满后进行考核验收。为推动我市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积极应对上级评估考核,作为牵头部门,市发改局需要赴国家、省沟通汇报,协调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推动落实《韶关市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方案》,组织召开座谈会等,需要资金保障。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