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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区棚户区改造政策答疑

时间:2015-10-08 00:00:00 来源:住建局管理员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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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区棚户区改造政策答疑

  一、为什么要实施棚户区改造?
  答:棚户区改造是我市政府为改造城镇和国有工矿企业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消除居住安全隐患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是改善棚户区住户居住条件的最直接的措施,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棚户区住户的深切关怀和帮助。


  二、《韶关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修订方案》是依据什么制定出台的?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2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保〔2010〕48号)等文件精神,对《韶关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作修订完善。市政府结合市区棚户区房屋及安置户的实际情况,由市住建局牵头调研并起草了《韶关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修订方案》(以下简称《修订方案》),多次论证修改,最后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由市政府印发出台实施。


  三、棚户区改造的范围和需安置的对象主要指哪些?
  答:根据国家和省棚户区改造政策相关规定,市区棚户区改造的范围是“列入韶关市区棚户区改造规划的国有企业、国有土地上的住房,以及城市更新范围内需改造的住房。包括改造范围内未房改房、无证集资房和集中成片棚户区列入土地收储、改造规划范围内的自有产权房屋”,只要是“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住户”,均可作为安置对象。


  四、《修订方案》的安置方式主要有哪些?
  答:共有四种安置方式,分别为:
  (一)租赁安置:安置对象租赁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安置。
  (二)实物安置:安置对象购买或置换改造方自建电梯房安置。
  (三)货币安置:安置对象按政策领取定额购房补贴或领取征拆补偿款后自购市区商品住房(或二手房,不含商业用房)安置。
  (四)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安置:安置对象既不选择实物安置,又不选择货币安置的,可选择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安置。


  五、《修订方案》的主要特点有哪些?对比原实施方案有什么优惠?
  答:《修订方案》最大的特点是增加了货币安置方式,政策比原方案更加优惠。具体为:
  (一)增加货币安置方式。无自有产权房屋的安置户选择货币安置的,最高可领取价值19.6万元的《购房补贴卡》作为购买市区商品房安置的补贴,即:安置户在本片区信息登记开始后2个月内签订《搬迁协议》的,可先发给16.6万元《购房补贴卡》,如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旧房的,再发给价值3万元的《购房补贴卡》作为搬迁奖励。
  (二)优惠的幅度更大。
  1、安置对象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截至本方案印发之日不满十六周岁,以户口簿记录为准)名下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外已另拥有自有产权住房的,或放弃实物安置及领取定额购房补贴的未房改职工住户,由政府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25000元,如在本片区信息登记工作开始后2个月内签订《搬迁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旧房的增加30000元作为补偿奖励,逾期则不享受该奖励。
  2、预交部分房款获得房款折减或房屋装修。安置户在本方案颁布实施后2个月内签订《搬迁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房价总额50%的房款,同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旧房的,预交款可由安置户自行选择按标准折减房款或房屋装修。安置户选择折减房款的,改造方按其预交款的80%折减房款(即选择约50m2户型的折减2万元,选择约70m2户型的折减4万元)。安置户选择房屋装修的,由改造方对所选房屋按统一标准实施装修。

  六、《修订方案》增加货币安置后,政府建设的安置房选址有无变化?
  答:修订后的政策虽然增加了货币安置方式,让安置户的选择更加灵活,但政府仍会按照原计划自建部分电梯房供住户选择。确定的选点主要浈江区田螺冲(新韶镇黄金村旁)、云峰诗意小区,芙蓉新城滨江路(市公安局前直入,下胡村旁)、芙蓉新城南华路,这些安置点都会设置公交车站、配套商业设施等,便于生活、上学、就业。


  七、如果选择某一个安置点的住户较多,超过该安置点总户数,怎样调配?
  答:每个安置点都有规划建设的户数,如果选择同一安置点的需求数超出建设总户数,则通过摇号从选择该安置点的住户中确定相应的户数,落选的住户按照安置意愿选择顺延至另一安置点。


  八、安置房有什么户型?是否办理商品房产权?购房价格是多少?有没有优惠?
  答:市区棚户区改造的户型建筑面积有50㎡和70㎡。安置房的产权问题一直是职工住户反映比较强烈且是高度关注的问题,此次市区棚户区改造充分考虑了棚户区住户的实际,纳入改造的无自有产权房屋的职工选择购买电梯安置房,按规定缴清了房款和税费,安置房都可直接办理商品房证。
  同时,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棚户区住户的关怀,体现“以人为本、让利于民”的原则,市政府对安置房的价格实行阶梯定价, 对2015年底前确定参与改造认购安置房且符合条件的住户, 安置房(毛坯房)50m2以内部分为1000元/m2,50m2至70m2部分为2500元/m2。以此推算,选购一套50㎡的安置房,房款总价仅为5万元左右;选购70㎡的安置房,房款总价也仅为10万元左右。再按照《修订方案》的优惠政策,预交部分房款获得房款折减,则50㎡的安置房总房价款约为3万元,70㎡的安置房总房价款约为6万元。2016年后的单价将根据物价成本上涨情况进行上调。


  九、符合购买安置房条件的住户如果不想购买或无能力购买,有没有其他安置选择?
  答:对符合购买安置房条件但不想购买或无能力购买安置房的住户,可以选择放弃实物安置领取一次性补偿2.5万元(如领取一次性补偿后又申请租住保障性住房的,领取的一次性补偿须全额退回),如按规定时间签订协议并腾空旧房,还可获得3万元的奖励。也可以选择租赁保障性住房安置。如果属于低保对象的,可选择申请租住廉租房(目前租金标准约为1元/㎡),由政府部门安排廉租住房安置。


  十、名下已有自有产权住房的可不可以购买安置房?
  答:棚户区改造不是福利分房、集资建房,是为改善棚户区住户居住条件而实施的危旧房屋改造,对已有自有产权住房的住户,只能领取一次性补偿,不再享受实物安置政策。该部分住户如按规定时间签订协议并腾空旧房,还可另外获得3万元的奖励。


  十一、选择货币安置的住户如何申请《购房补贴卡》?
  答:符合货币安置条件的对象选择购买市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不含商业用房)的,应在与改造单位签订《棚户区改造安置协议》后7个工作日内凭签订的《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协议》填写《购房补贴卡审批表》,对符合条件者报市棚改办审核备案,由改造单位统一核发《购房补贴卡》。安置对象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享受了购房补贴后,不得更改安置方式。


  十二、使用《购房补贴卡》需要注意什么?
  答:选择货币安置的住户申请《购房补贴卡》成功后使用时应注意《购房补贴卡》标明补贴金额仅抵作购房款,自发卡之日起8个月内有效,逾期不作购房使用的,视为自动放弃补贴或奖励;用《购房补贴卡》购买商品房的由住户自行选择改造方公布的市区新建商品住房楼盘,如购买二手房则自选;用《购房补贴卡》结算时持卡人与开发建设单位(或二手房售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凭本卡抵作购房款,并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收回,作为与发卡单位统一结算的依据;领取了《购房补贴卡》的住户不再享受搬迁费用及奖励,办理商品房产权证所需税费由住户本人按相关规定缴纳;此卡不得转借或买卖,遗失不补,并妥善保管。


  十三、购买安置房是不是要一次性付清房款?
  答:安置房的付款方式有三种,一是一次性付款,二是银行按揭贷款,三是交纳一定比例(60%以上)房款,与政府共有房屋产权。
共有产权住房模式为我市首次在棚户区改造中引入,指的是安置户交纳一定比例房款,安置户与政府共有房屋产权(商品房证注明各方所占比例)。
  此购买方式个人首次交纳房款比例最低不得低于60%(可以5%的比例递增至100%),政府产权部分可由住户按5%的比例逐级分期向政府购买,形成完全产权。购买政府产权部分按以下方式计算房价:8年内房屋售价不变,自房屋交付之日起5年内购买的不计利息,第5年至第8年缴完房款的按银行同期房贷利率计算利息;8年后购买的,按届时市场评估价格(不含房屋装修费用)购买。安置户完全购买后,办理个人完全产权商品房证,办证所需缴纳的税费由购买职工按相关规定缴纳。政府产权部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自交房之日起计收租金,直至住户全部购买形成完全产权;也可以不购买,由住户长期租赁使用。


  十四、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安置房购买权能不能转让?改造安置户所取得的完全产权能不能转让?
  答:我市市区棚户区改造安置的对象是“改造范围内未享受政府保障性住房或无自有产权住房的企业未房改职工住户以及城市棚户区危旧住房住户”,只有符合条件的住户才能享受棚改安置政策,所以安置房的购买权不能转让。在住户取得安置房的完全产权后,如需进行转让,可按二手商品房交易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五、改造范围内夫妻双方离异但未分居,是否均享受政策安置?
答:双方夫妻离异,只按一户住房进行安置,具体由谁享受政策安置的,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安置房保全的办法,由纠纷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安置房给予法律认定的权利人。


  十六、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未房改房已经私自交易或者租给他人使用,还能享受安置政策吗?
  答:如果已经私下交易给他人并且另有自有产权住房,那么就不能享受安置政策。若没有另外的自有产权住房,那么原未房改房因私下转租、转让或交易产生的有关纠纷问题由私下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居住人,协商不成的由纠纷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十七、对住户自行搭建或折旧重建住房的,有没有补偿?标准是什么?
  答:对住户自行搭建或拆旧重建住房的有补偿,补偿标准为:砖木结构以下(含砖木结构)的按100元/㎡;砖混结构以上(含砖混结构)按200元/㎡。


  十八、关于一户多房,包括房改房和未房改房,有哪些安置政策?
  答:一户家庭拥有两套以上房改房的,按本方案房改房规定执行;一户家庭拥有一套房改房与一套未房改房的,按本方案房改房规定执行,另一套未房改房只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25000元;一户家庭拥有两套(或以上)未房改房的,只能享受一套安置房,另一套(或以上)未房改房只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25000元。


  十九、参加这次棚户区改造与否有什么区别?
  答:为从根本上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政策精神,市委、市政府决定在两年内完成市区棚户区改造,并出台了优惠安置政策,让所有棚户区需照顾群体共享改造发展成果。如果不参与棚改的住户,按照省相关政策,棚改范围内的房屋确需征收时,对在规定征收时限内无法定理由拒不搬迁的,依法强制执行,属该类情况的不再享受棚改政策。因此,棚户区居民应把握政策时机,积极参与改造。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