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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韶关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安置购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5-10-08 00:00:00 来源:住建局管理员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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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府办〔2015〕40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安置购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浈江区、武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中省驻韶有关单位:
  《韶关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安置购房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曲江区、各县(市)政府可根据地方实际参照制定方案。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联系电话:8876190)。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31日


韶关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安置购房补贴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拓宽我市棚户区改造多元化安置渠道,优化棚户区改造安置政策,加快改造进程,增加通过货币补贴安置对象购买市区存量商品住房的方式完成安置。根据《韶关市区棚户区改造修订实施方案》有关条款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安置房建设和市区存量商品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贴的对象
  补贴的对象为符合《韶关市区棚户区改造修订实施方案》规定并选择购买市区商品住房或二手房安置的棚户区改造对象。补贴统一以《购房补贴卡》的形式发放。
  二、商品房项目房源筹集与管理
  开发建设单位自愿提供商品房房源用于我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的,由市棚改办和市区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针对商品房房源的区位、销售价格的优惠幅度(开发建设单位在现行优惠价格的基础上,经商议再行让利的幅度)等相关事项进行商谈,并签订协议,相应房源信息向社会公布,统一纳入市棚改办备案、管理。
  浈江区、武江区政府应根据市棚改办提供的已备案商品房项目的房源信息,将项目的名称、地点、购房期限及销售价格的优惠幅度等向棚改住户公示,由安置对象自由选择购买。
  安置对象选择购买二手房的,由安置对象自行选择房源,报安置方与售房人签订相关协议,明确《购房补贴卡》的结算办法。
  三、《购房补贴卡》的申请及使用
  (一)《购房补贴卡》的申请。
  安置对象选择购买市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不含商业用房)的,应在与改造单位签订《棚户区改造安置协议》后7个工作日内凭签订的《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协议》填写《购房补贴卡审批表》(具体格式见附表1),对符合条件者报市棚改办审核备案,由改造单位统一核发《购房补贴卡》(具体格式见附表2)。
  安置对象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享受了购房补贴后,不得更改安置方式。
  (二)《购房补贴卡》的使用。
  《购房补贴卡》标明补贴金额抵作购房款。《购房补贴卡》自发卡之日起8个月内有效,逾期不作购房使用的,视为自动放弃补贴或奖励。
  (三)结算方式。
  住户凭《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协议》及《购房补贴卡》与售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二手房售房人)凭《购房补贴卡》与发卡单位结算。
  四、购房补贴金额标准
(一)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的未房改职工住户,选择领取定额购房补贴自购市区商品住房(或二手房)安置的,由改造方发给价值16.6万元的《购房补贴卡》作为购房补贴。如按时签订协议和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旧房的,发给价值3万元的《购房补贴卡》作为搬迁奖励。
(二)改造范围内的房改房或自有产权房屋选择货币补偿,并以补偿款购买市区商品房或二手房安置的,如按时签订协议和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旧房的,发给价值3万元的《购房补贴卡》作为搬迁奖励。
  五、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适用于由市统筹实施的市区(浈江区、武江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其它县(市、区)及央省驻韶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可参照执行。
  
 


相关文件: